2024 年 05 月 15 日上午 11 时26 分许,城北区祁连路892号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楼A区1号电梯进行电梯以旧换新的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两人重伤。
2024 年 05 月 15 日,由城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北区应急管理局、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相关人员构成的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5·15”事件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全面勘查,并查阅了相关询问笔录。按照“科学严谨电梯超载保护装置规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5·15”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造成两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甲方):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 - 2 - 892 号,法定代㊣表人:祁永清。经营范围: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承担医疗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对口帮扶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学术等工作。
(2)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 400 号新城总部中心 25 号楼101,法定代表人:谢立为。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借用资质单㊣位):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5 号21 号楼2 单元2171室,法定代表人:仲鲲。经营范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等。
(4)电梯拆装队崔震作为负责人,使用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与雷登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进行此次电✅梯拆除工作、施工队共四人,分别为尚道欣、陈克强、张红卫(伤者)和候瑞超(伤者)。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1 时26 分左右,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楼A区1号电梯内操作人员在旧梯拆除作业过程中电梯从12 楼坠落至 1 楼,作业现场共有四名人员,其中,伤者㊣候㊣㊣瑞超、张红卫正处于电梯轿厢顶部进行作业,具体情况为两人从机房到12 楼的电梯井内,拆除了一截导轨,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电梯㊣下坠,造成两名作业人员受伤,事故发生时其余两名人员尚道欣、陈克强正于电梯外部进行作业。
1、伤者候瑞㊣超,男,身份证号:410323********2553,家庭住址:河南省新安㊣✅县石井乡潭上村前地组。在事故调查中,经医㊣院专家鉴定,伤者候瑞超自 2024 年5 月15 日住院治疗至2024年 8 月 1 日出院,目前处于截瘫状态,在家休整疗养㊣一年,待复查后,确定是否恢复,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安全事故中重伤的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即按损失工作日计算,已超过105 日,确认此事故造成候瑞超重伤。
2、伤者张红卫,男,身份证号:410323********2519,家庭住址:河南省新安县石井乡印头村石东组,在事故调㊣查中,经医院专家鉴定,伤者张红卫自 2024 年5 月15 日住院治疗至2024年 7 月 17 日出院,在家休整疗养6 个月,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安全事故中重伤的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即按㊣损失工作日计算,已超过105日,确认此事故造成张红卫重伤。此次事故造成二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979万元。
2024 年 5 月 15 日 11 时 50 分左右,城北区应急管理局接西宁市政府通知称发生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一起电梯维修坠落事故,12 时 10 分城北应急管理局到达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初步了解,2024 年 5 月 15 日11 时26 分,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听见一声巨响,发现A㊣ 区1 号电梯轿厢坠落。随即施工人员从 12 楼赶至事✅发地点,告知电梯内有施工人员,立即打开电梯,将 2 名✅受伤施工人员送至急诊科抢救,患者候瑞超,男性,30 岁,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腰椎暴力型骨折。患者张红卫,男性,57 岁,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右侧✅肱骨骨折,事发后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力以赴组织㊣专家抢救。
事故发生后,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5月27日召开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5·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委托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5·15”高处坠落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根据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所出具技术分析报告,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作业过程中,人员站在轿厢上进行违章作业,后因钢丝绳断裂导致电梯从12 楼坠落。
钢丝绳断裂✅原㊣因:(1)钢丝绳磨损:质量差的钢丝绳✅可能更容易受到磨损和腐蚀的影响。磨损会使钢丝绳的直径减小,降 -5-低其承载能力;而该事故发生时所使用的钢丝绳由电梯拆装队购买的钢丝绳,钢丝绳磨损严重。(2)钢丝绳强度不足,不合格的钢丝绳无法承受电梯运行时的拉力和负载,容易发生断裂或过度拉伸,从而失去对电梯轿厢的有效支撑,导致下坠。二人作业时将电梯上的限速器钢✅✅丝绳拆除,导致✅安全钳未能动作,电梯直接坠落至井道底部,二人因未将安全带系于安全有效的固定位置。
1、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因负责提供设备,旧设备的拆除、新设备的安装及后续的维保售后工作,但实际是,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项目分包给了个人崔震进行施工作业,崔震套用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资质与雷登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注:(电梯拆除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电梯拆除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电梯拆除工程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电梯拆装队:作为电梯拆装队㊣负责人未组织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且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严重违规失责;对作业人员生命保障未落㊣实,未对作业人员员购买社保和安全责任险,未签订安全协议书
3、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甲方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且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现进行监管,未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均缺乏安全管理意识;未严格审查中标单位相关资质,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不履职尽责,在施工后发现部分人员未持证,未及时停止施工,纵容强令施工,极其不✅负责。
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第三十条[㊣2]、第四十九条[3]之规定,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资格证书,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之规定将施工项目转让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第二十五条第(五)项[6]、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本单位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未检查出施工方拆装作业的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将资质借给雷登电梯有✅限公司,但实际施工队伍,是由雷登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区域负责人周洪阳找的电梯拆解队(崔震),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7]之规定,将电梯拆除工程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周洪阳,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8]、第三十条[9]、第四十九条 [10]之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作业,未制定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2、崔震,电梯拆装队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11]、第五十七条[12]、第五十八✅条[13]、第五十九条 [14]之规定,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事故隐患时㊣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左克俭,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4、仲鲲,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16]之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7]、第三十条[18]、第四十九条[19]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20],雷登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1]之规定,建议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2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自行处理,将结果反馈至城北区人民政府。
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23],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4]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5]之规定,建议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由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业资格证书。
1、周洪阳,雷登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区域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26]、第三十条 [27]、第四十九条 [28]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9]之规定,建议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崔震,电梯拆装队✅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30]、第五十七条[31]、第五十八条[32]、第五十九条 ✅[33]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 [34]之规定,建议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左克俭,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分管㊣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35],建议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自行处理,将结果反馈至城✅北区人民政府。
4、仲鲲,青海渺然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3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7]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城北㊣区人民政府要求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要以事故为㊣鉴,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做到有记录、有告知、有措施。同时加强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现场✅✅作㊣业检查工作,明确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问题。
(二)由主管部门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对电梯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各行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体系建设情况,作业前安全交底情况及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等情况,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三)城北区人民政府要求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发生的事故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加强警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并结合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自救知识,防范因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伤亡事故,持续推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承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电梯㊣限速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承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